林耀东停下手指。
“翠园备忘录立案的时候,走的是初查程序。初查不需要常委会审批,科室负责人签字就够了。”
“你签了?”
“签了。但赵立春要咬的不是签没签——他会说翠园备忘录涉及的是省管干部,按照《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一条,对省管干部的初查应当报经省纪委主要领导批准。”
沈青云沉默了。
这条他确实没想到。
或者说,想到了但没来得及堵——翠园火灾之后事态推进太快,取证和立案几乎是同步完成的。
林耀东当时的签字是保住证据的应急手段,但程序上确实缺了一道审批。
“处长,这个漏洞能不能补?”
“难。事后补批等于承认当时的程序有问题。赵立春只要拿到这一点,就可以向省委主张鉴定结论是非法证据——不是鉴定本身有问题,而是鉴定的委托基础有问题。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。”
沈青云站在窗前,看着楼下那棵半秃的梧桐树。
“还有多少时间?”
“赵立春如果走省委办公厅的程序提出异议,最快后天能形成正式意见。我们有大概四十八小时。”
“四十八小时之内,把初查程序补完整?”
“不是补。是找一个不需要补的办法。”
沈青云转过身:“什么意思?”
林耀东从抽屉里拿出一份文件,扔到桌上。
“今天下午你在会上说的那句话,提醒了我一个事。”
沈青云低头一看,是《监察法》的打印件,第三十三条用红笔画了线。
林耀东说:“你在会上说,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。这句话是对的。但你漏了一个前提——在调查过程中。”
“你的意思是——”
“翠园备忘录如果不是九室单独立案的初查证据,而是路桥集团案调查过程中的延伸取证呢?路桥集团案是省纪委常委会审批立案的,案件编号、审批手续齐全。翠园的资金来源就是路桥集团——只要证明翠园备忘录是在路桥集团案的调查框架内取得的,委托函就不需要挂翠园的独立编号。”
沈青云盯着那份文件看了五秒。
“把编号改了?”
“不改编号。补一份取证说明——证明翠园备忘录是路桥集团案延伸调查中发现的关联证据。取证时间、地点、经过,我来写。这个说明只需要我签字加上九室的章,不需要常委会。”
“赵立春会不会质疑取证说明是事后编造?”
“不会。因为翠园火灾那天晚上的出警记录、消防备案、以及你进入现场的时间线,都能跟路桥集团案的调查日志对上。时间是连续的,逻辑是自洽的。赵立春要推翻,就得证明九室在那个时间节点上没有在查路桥集团——但我们一直在查。”
沈青云的手慢慢松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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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处长,今晚能写完吗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