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7章 成于大都

王某拍案一叹,神色愤懑:“孺子勿为小利所惑!吾尝于豫章旁近某县设瓷坊,几为小邑之政所倾,至今思之,犹有余悸!”

李某急问其故。

王某曰:“初至某县,见其地陶土丰美,以为可成业。遂备银钱,往谒县令。县令初言‘欢迎实业,当为扶持’,及见吾携重资,色变而言:‘尔欲设坊,须先纳“地基报效银”百两,此乃旧例。’吾问‘旧例载于何典’,令曰:‘本县向有此规,问之何益?’吾知其索贿,然事已至此,只得暂付五十两。及办契照,又遇主簿,言‘文书需用上等宣纸,吾衙后有纸坊,可代备’,其价三倍于市,不得已从之。未几,巡检司来查,言‘工坊邻近河道,恐污水源,需缴“环保捐”’,又索三十两。月余之间,无名之费,已耗数百两,较之都城办企之费,倍蓰不止!”

“更有甚者,”王某续曰,“某夜有衙役数人,突至工坊,言‘有人首告尔等偷税’,锁拿账房而去。吾往衙署疏通,典史曰:‘尔坊月产几何,吾已知之。欲了此事,需纳“销案银”二百两,否则按律治罪,工坊封门。’吾知其无据,然彼等手握刑具,吾等商贾,安能与刀笔吏争?只得罄囊以付。后闻此辈常以‘首告’为名,讹诈乡企,县令素知而纵之,盖分其利也。”

李某骇然曰:“世间竟有此等事!若于乡邑设企,竟如羊入虎口耶?”

王某曰:“此非独某县为然。凡小邑之地,官权少束,吏胥多贪,其弊有三:一曰‘吃拿卡要’成风。彼等视商贾为‘肥羊’,初以‘照章办事’为名,继以‘灵活处置’为词,实则雁过拔毛,无利不往。如办一纸文书,大城一日可毕,小邑必令你三番五次往返,非塞以‘辛苦费’不得行。二曰‘以权谋私’无度。或强令商贾从其指定之供应商购货,价高质劣;或借‘巡检’‘稽查’之名,勒索酒食,稍有不遂,便寻隙刁难。三曰‘办事昏聩’误事。彼等不谙商法,不晓流程,每遇一事,或推诿扯皮,或胡乱裁决,令商贾无所适从。吾曾见某县丞,将‘契税’与‘营业税’混为一谈,责令商贾重复缴纳,商贾争辩,反被斥‘抗官’,下狱数日。此等昏官,于小邑非鲜见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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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城乡权衡 体用之道

李某沉吟曰:“听公所言,小邑之弊,诚足畏也。然大都地价高,人工贵,若企业根基初立,财力有限,何以支之?”

王某抚掌曰:“孺子能思及此,可谓虑远。吾尝筹之:‘于大都立企,于乡邑经营’,此乃两全之策也。”

李某惑曰:“愿闻其详。”

王某曰:“夫‘立企’与‘经营’,可分而治之。所谓‘于大都立企’,乃注册于大都,设总部于通衢,以享大城之政利、资讯、人才之便。譬如注册于金陵,则税务、法务、工商等事,皆可依规范办理,无暗箱之扰;设总部于大都,可聘精于会计、律法之人才,以理内政;又可近观市场动向,与同行切磋,得风气之先。”

“所谓‘于乡邑经营’,”王某指窗外乡野,“乃将生产工坊、仓储等置于地价低廉之乡村。今水陆交通渐便,物料运输、成品外销,虽处乡邑,可通大都。且乡村人工成本低,原料易得(如汝欲办织染坊,乡邑多产棉麻),正可利用其利。如此,总部居大都,掌政令、财务、营销之枢;工坊处乡野,司生产、仓储、物流之务,是谓‘体用分离,各取其长’。”

李某击节称善:“此计大妙!既避小邑之苛政,又享乡村之成本,复得大都之便利,真可谓一举三得!”